(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点
公路货物运输是汽车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关系的协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一般货运合同的特点外,还有下列几个特点。
第一,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管理,明确职责,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二,具有门到门的优势和特点。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全程运输合同,即交由公路承运人通过不同的运输工具一次完成运输的全过程。
第三,承运人的许多义务是强制性的,如定期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处于适运状态;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乱收费等。
(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赔偿金的一般处理原则
承运方的主要违约责任
①承运方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②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第一,不可抗力;第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第三,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第四,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第五,托运方的过错;第六,有押运人且不属于承运方责任的;第七,其他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③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按规定处理。
④货物赔偿价格,按实际损失价格赔偿。如货物部分损失,应按损坏货物所减低的金额或按修理费用赔偿。赔偿费用应专账支付,不得在运费内扣抵。
托运人的违约主要责任
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②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
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错报笨重货物重量;
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
③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
④由于托运方责任给承运部门造成损失,或因捏报而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时,除由托运方负责赔偿外,必要时应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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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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